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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焦点|海关总署78号公告划出五条红线,无人机出口合规风暴正式来袭

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再次将无人机出口的合规门槛抬高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9/article_2026060916145031632.html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申报流程调整,而是对出口全链条信息的精准管控。对于广大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出货的无人机卖家来说,此次整顿无异于一场波及供应链上下游的行业规则重塑。

此次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以下逐一拆解五条监管红线,帮助出海企业平稳过渡。.

01
红线一:取消简化申报,强制使用完整税号


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02
线二:生产和供货信息强制实名化


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03
红线三:境外收件人信息必须规范公示


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04
线四:单据物流信息须完全一致


《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05
红线五:加强出口物项识别,严禁“挂羊头卖狗肉”


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06
结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文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海关发布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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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发布于:2026-06-1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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