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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政策 | 海关连发三道令!无人机、机床出口申报全面升级,6月30日起施行

2026年4月至6月,中国海关总署集中发布三份公告,针对出口管制物项的申报要求进行全面升级。第40号公告新增禁限管制申报项目,第77号、78号公告分别细化机床和无人机的出口申报要求,后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近年来海关在出口管制领域最密集的一次政策调整。首批已明确规范申报要素的商品编号达104个,集中在第84、85、90章,覆盖无人机、各类机床、通信设备、雷达导航设备、激光器等核心品类。目前仍有大量涉及两用物项的商品编号尚未列明,预计海关将持续更新

01
三份公告各自管什么?


第40号公告(4月15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调整如下:

增加“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申报项目,上述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具体填制说明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阅。


文章来源: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1&articleId=ACS0000000000001278&search=40%E5%8F%B7

第77号公告(6月5日发布,6月30日生效)

细化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要求。数控机床是中国对中东非出口的重点品类之一,土耳其、埃及、沙特等国的工业区建设大量采购中国机床设备,公告施行后相关出口的报关环节合规要求将显著提升。

文章来源:https://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9/article_2026060908394727230.html

出口企业须在报关单中准确申报 “禁限管制识别码” ,即明确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列管物项;同时,在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中填报精度、参与插补的轴数等技术参数。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78号公告(6月9日发布,6月30日生效)

专门针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无人机、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的出口申报要求进行全面细化

文章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10/article_2026061010583423455.html

中国消费级无人机在中东非市场占有率极高,非洲农业植保、矿业测绘等领域对中国工业无人机同样需求旺盛,出口企业在6月30日后需按新规完成申报

公告要求,对第78号公告所涉货物,出口经营者还应在 “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在 “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02
对中国出口企业的直接影响


这三份公告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出口管制合规正在从“少数敏感行业的特殊要求”变成“覆盖更广泛品类的常态化申报义务” 

  • 从“间接推断”到“直接申报”:海关审单从依赖商品编码间接推断,升级为企业直接在申报中声明管制属性

  • 从“隐性要求”到“显性义务”:境内发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从隐性要求转化为可核验的申报事项

  • 机床类商品:从粗放申报进入精确申报时代,须填报精度、轴数等技术参数

  • 跨境电商:无人机配件同样被纳入细化管理范围

海关系统将同步上线自动比对和批量导入功能,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一键生成申报编码。违规风险集中在漏报和错报上。一旦被海关抽查发现未如实申报禁限管制要素,将面临罚款、货物扣押乃至出口资质受限等处罚。


03
出口企业现在该做什么?


1. 自查产品范围
首批104个商品编号集中在第84、85、90章,企业可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下载完整清单逐一比对但需注意:目前海关仅列明了104个十位编号,还有大量涉及两用物项的商品编号未列明企业不能仅凭商品编号是否在104个之列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对于未列明编号的商品,仍需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判断是否涉及管制


2. 6月30日前完成系统对接
确保报关系统已支持“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个新增栏目


3. 建立内部合规流程
将出口管制识别纳入常态化申报流程,建立产品参数档案以备核查。尤其是机床类出口企业,应提前熟悉相关管控清单所列参数,确保能准确填报


4. 关注后续更新
海关将动态更新“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清单,企业需持续关注


5. 特别提醒:无人机及其配件出口企业
需特别留意第78号公告的细化要求——图传模块、飞控系统、专用电机等配件出口同样被纳入新规管理。有这类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尽快完成内部产品梳理和合规培训,避免因不了解新规而导致申报违规


04
核心风险提示


通关放行≠海关认可“不涉管” 。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但这不构成对货物管制属性的实质认定。若企业持续依据过往通关经验申报,一旦被查且发现申报有误,面临的风险将随出口次数累积。

对于此前未将管制识别纳入出口流程的企业,这意味着一次强制性的合规门槛提升。


05
结语


距离6月30日施行已不足一周,时间窗口非常紧迫。

对于已经出货但尚未按新规申报的企业,建议尽快与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补报或调整;对于正在备货的企业,务必在发货前完成产品管制属性识别和申报准备。

新规的施行,意味着合规能力的差距正在成为出口企业竞争力的分水岭。提前完成合规自查的企业,将在6月30日后的通关效率上占据明显优势。

本文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第77号、第78号,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专业解读、贸法通等,数据更新至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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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发布于:2026-06-25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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