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
目前,全球已有178个国家(地区)的9.6万余家食品企业在华注册,进口食品类别日益丰富,从南非的烘焙咖啡豆到挪威的三文鱼,从新西兰的冷冻水果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干坚果,输华食品多样化水平不断提高,带动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从2021年的1.25万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1.32万亿元。
1. 风险分类管理,监管更精准
海关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适用相应的注册方式、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
2. 95%已注册企业自动延续注册
新规充分考虑与已有注册制度的衔接性,目前已注册的9.6万家食品企业的进口食品贸易不受新规发布影响。根据《注册管理规定》及实施公告,除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2类食品外,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均实现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注册。
对于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这2类不能自动延续的企业,延续申请的期限也由届满前3—6个月放宽至3—12个月,为企业预留了充分的时间。
3. 新申请企业注册更简化
对于新申请注册的企业,申请方式更加便捷,申请材料要求更加简化,并增设了“清单注册”快捷通道。
注册申请方式由原来的“官方推荐注册”和“企业自行申请注册”优化为均由企业提交申请。对于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可以在获取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后直接向中方提交申请。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不再局限于营业执照,也可提交官方出具的证明。企业注册申请进展直接通过系统通知到企业,并通报境外主管当局。
4. 智能辅助审批提速增效
新规首次应用企业注册智能辅助审批,依托“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推动实现自动评审,让企业注册更快捷。
1.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2. 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2类产品被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的食品清单。这意味着这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提交延续申请,无法享受自动延续。
3. 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
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
4. 移出的品类(利好)
与原规定相比,油料、杂粮、保鲜蔬菜、干豆、调味料、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等6类初级食用农产品类别被移出需官方推荐注册目录,相关生产企业注册手续大幅简化。
1. 信息填报要求
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2. 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对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包括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延续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渠 道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企业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和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
https://cifer.singlewindow.cn/
已获注册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注册办事指南、系统使用说明书、咨询热线等材料可通过注册系统的“办事指南”功能查询。
特别提醒:海关总署提醒广大企业注意识别,避免登录虚假网站导致损失。
自查要点
外贸人建议抓紧做好以下准备:
一、是确认合作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状态和有效期,特别是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这2类需主动延续的企业,务必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
二、是新申请注册的企业可提前了解新规简化流程,利用“清单注册”快捷通道提升效率;
三、是进口申报时务必规范填写注册编号和“食用”用途,避免因填报不规范导致海关不接受申报;
四、是所有文件及解读材料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官方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获取下载。
如遇问题,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咨询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提供帮助。
http://jckspj.customs.gov.cn/
数据来源说明:本文信息参考自海关总署第280号令、海关总署2026年第2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新闻发布会解读,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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